【跨領域】112學年度日間學制學生申請雙主修、輔系核准修讀名單
讀雙主修、輔系應注意事項:
1. 本校學士班學生自第二學年起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止(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),得申請修讀不同學系為雙主修(/輔系);每次申請以一系為限,且不得同時申請輔系(/雙主修),已核准修讀雙主修(/輔系)一次者,不得再申請。
2. 修讀雙主修(/輔系)學生,除應修滿主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,並應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,始可取得雙主修(/輔系)資格畢業。
3. 修讀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應併入學期學分數及成績計算。
4. 修讀雙主修(/輔系)學生擬終止或更改修讀加修學系者,應至教務單位申請放棄修讀雙主修(/輔系)資格,放棄修讀資格之學生,當學期已選定之課程,不得於開學加退選期限截止後要求退選。
5. 申請放棄修讀雙主修(/輔系)資格,第一學期應於12月31日前提出,第二學期應於5月31日前提出。經核准放棄修讀雙主修(/輔系)者,不得要求回復已放棄學系之修讀資格。
6. 修讀雙主修學生之大學修業年限為四年(建築學系修業年限為五年),其因修業需要,得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,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二年;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,已修畢主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加修學系科目學分者,得申請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;經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而未修畢加修學系科目學分者,以主學系學位畢業。經延長修業年限屆滿,如仍未能修畢原主學系規定之畢業應修科目學分時,雖已修畢雙主修應修科目與學分,亦不得要求以其修讀之雙主修學系之資格畢業,並應依學則相關規定辦理退學。
7. 修讀輔系學生之大學修業年限為四年(建築學系修業年限為五年),其因修業需要,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,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。
8. 因修讀雙主修(/輔系)而延長修業年限者,其每學期之學雜費與學分費繳納依本校「學生學雜費與學分費繳納要點」規定辦理。
9. 未修畢雙主修應修科目學分者,其所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經加修學系審查已達輔系規定者,得准予輔系畢業資格。
1. 本校學士班學生自第二學年起至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止(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),得申請修讀不同學系為雙主修(/輔系);每次申請以一系為限,且不得同時申請輔系(/雙主修),已核准修讀雙主修(/輔系)一次者,不得再申請。
2. 修讀雙主修(/輔系)學生,除應修滿主學系應修科目學分外,並應修畢加修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,始可取得雙主修(/輔系)資格畢業。
3. 修讀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應併入學期學分數及成績計算。
4. 修讀雙主修(/輔系)學生擬終止或更改修讀加修學系者,應至教務單位申請放棄修讀雙主修(/輔系)資格,放棄修讀資格之學生,當學期已選定之課程,不得於開學加退選期限截止後要求退選。
5. 申請放棄修讀雙主修(/輔系)資格,第一學期應於12月31日前提出,第二學期應於5月31日前提出。經核准放棄修讀雙主修(/輔系)者,不得要求回復已放棄學系之修讀資格。
6. 修讀雙主修學生之大學修業年限為四年(建築學系修業年限為五年),其因修業需要,得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,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二年;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,已修畢主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加修學系科目學分者,得申請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;經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而未修畢加修學系科目學分者,以主學系學位畢業。經延長修業年限屆滿,如仍未能修畢原主學系規定之畢業應修科目學分時,雖已修畢雙主修應修科目與學分,亦不得要求以其修讀之雙主修學系之資格畢業,並應依學則相關規定辦理退學。
7. 修讀輔系學生之大學修業年限為四年(建築學系修業年限為五年),其因修業需要,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,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至二年。
8. 因修讀雙主修(/輔系)而延長修業年限者,其每學期之學雜費與學分費繳納依本校「學生學雜費與學分費繳納要點」規定辦理。
9. 未修畢雙主修應修科目學分者,其所加修學系之科目學分經加修學系審查已達輔系規定者,得准予輔系畢業資格。
瀏覽數: